2008年3月20日 星期四

2008/03/20 台灣萬萬稅之2

理論上法律施行並不會朔及既往,要看施行細則。但我認為連動債配息是每年『重新』發生,有『獲利』認列的時間點爭議,既然是當年度產生的獲利當然當年度就要繳稅!
這就好比是『最低稅賦制』一但執行,即使是N年前的海外投資獲利,只要將獲利放入口袋就產生稅基,一樣是只考慮『獲利時點』而不去探究『投資時點』。因此,我個人認為傾向『以前買的也需要課稅』。
考慮修法的動機:1.鼓勵投資人投資國內股市,減少資金外逃;2.增加稅基。
您覺得是不是應該對以前買的連動債也課(懲罰)稅?
懲罰那些不愛投資台灣的人的稅(不愛台灣的人=不支持某候選人=不是人=罪人)。
請參考
2007/12/13 台灣萬萬稅

個人買結構商品 分離課稅10% 2008/03/20【經濟日報】

金融商品課稅趨於一致化。行政院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包括結構型商品、短期票券、金融商品證券化與債券附買回交易的投資收益,自明年起,個人投資人一律採分離課稅,稅率統一為10%;公司等營利事業則全數合併申報,按25%稅率繳稅。

財政部強調,金融商品課稅一致化後,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,如結構型商品,若商品連結海外並出現投資收益,個人不再享有海外所得免稅優惠,亦應一併按10%稅率分離課稅。

行政院會在昨(19)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,主要修正內容乃延續上屆立委任期送交立法院、但未完成審議的條正內容,除短票、債券附買回交易與證券化商品之外,此次修法通過的條文,新增個人購買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,也改按10%稅率分離課稅;公司等營利事業則維持合併課稅。

行政院通過的修法內容包括:一、自98年1月1日起,短期票券、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所得暨以各種債券、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,個人均按10%分離課稅,營利事業一律採合併計稅。二、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由五年放寬為十年。

目前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,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,所得應分別按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所得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,按6%到40%不等稅率課稅,因此形成交易對象不同,所得人稅負即不同的現象。

基於金融商品稅負衡平性考量,財金兩部取得共識,決定修法將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認屬為其他所得,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,統一按10%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。財政部說,今年內若能完成修法,預定98年1月1日起即可適用

結構型商品改採分離課稅,對個人投資人產生的衝擊較大。由於結構型商品多數連結海外,產生的收益往往被歸屬為海外所得,依法享有免稅。但採取分離課稅後,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,就要按其收益淨額課稅。縱使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主要來自海外,也需繳納10%所得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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